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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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儿酒”商品别名不正当竞争案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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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1553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民终125号

 

经办团队:程跃华团队

 

关键词:商标别名、特有名称

 

所获认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10大典型案例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候选案例

 

案件亮点:本案“鱼儿酒”这一名称并未直接、持续出现于商品的商标、包装或者容器上,而是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别名被使用。别名是否属于商品的特有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值得研究。二审法院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特有名称”规定的深入解读,认为需综合权利人的企业知名度、商品知名度、别名的使用历史等因素进行认定,提出只要通过实际、持续的使用,并能够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所知晓,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则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该案的审理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知名商品别名是否可以认定为该商品的特有名称的理解和适用具有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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